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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詳解新版黨紀處分條例背后案例10余名老虎被點名

导读: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9月5日電 (記者李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近日發布《黨紀處分條例劃出的這些新禁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9月5日電 (記者李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近日發布《黨紀處分條例劃出的這些新禁區,背后都有鮮活案例》一文。文章介紹,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針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和新違紀情形,在“六項紀律”裡分別增寫、改寫了多項處分規定,為黨員干部的行為劃出了新禁區。

其中,每一個禁區的背后,都有無數個鮮活的案例。據記者統計,文章介紹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民政部原黨組書記、部長李立國,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甘肅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虞海燕,山東省委原常委、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福建省原省長蘇樹林,遼寧省委原常委蘇宏章,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王陽、鄭玉焯,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原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等10余名省部級及以上級別干部相關案例。

詳細案例如下:

  政治紀律

  禁區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條增寫)

  案例——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台上信仰馬列主義,私下裡卻極力詆毀輕瀆﹔口頭上堅定“四個意識”,但私下以“中國最年輕的政治人物”自居,對黨中央陽奉陰違、另搞一套,把個人主張凌駕於黨中央精神之上,嚴重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禁區二: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第四十六條改寫)

  案例——馮某,某大學歷史系教授,中共黨員。一次,受邀回母校為大學生做講座時,他以“真相”“揭秘”為噱頭,大肆宣揚歷史很多都不是“真實的歷史”,捏造事實,混淆視聽。其間,一些學生對此提出異議,他卻以“你們啥都不懂”“你們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過去,繼續他的講座。

  禁區三: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第四十九條改寫)

  案例——甘肅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虞海燕在擔任蘭州市委書記期間,把大量酒鋼公司的親信調到蘭州市核心部門、核心崗位任職。虞海燕還整合設立了一個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部門,先后選調141名青年干部進入督查室“鍛煉”,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崗位工作。虞海燕讓親信金晉哲主管督查室,經常通過“培訓”向這些青年干部灌輸效忠觀念,培植個人勢力,嚴重損害了甘肅省特別是蘭州市的政治生態。

  禁區四: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條增寫)

  案例——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孟偉將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視為“自留地”,把科研經費當成自己的“錢袋子”。把新中國成立以來投資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項目當成了“唐僧肉”,許多承擔該課題的單位都以各種方式向孟偉進行了利益輸送。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控股的北京某環評公司脫鉤改制過程中,擅自變更脫鉤方案,幫助某私營環保企業承接了甲級環評資質和相關業務。

  禁區五: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第五十一條增寫)

  案例——山東省委原常委、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常常把“守紀律講規矩”挂在嘴上,就在他落馬當天,還在全市領導干部大會上作廉政警示教育報告。可他內心卻視黨紀如無物,私底下瘋狂斂財,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甚至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潛入濟南一家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趙某在北京的會所吃喝玩樂。

  禁區六: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第五十二條改寫)

  案例——招遠市農業局原局長王興田在組織核查其有關問題線索期間,向核查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無理要求,被拒絕后,王興田心懷不滿,產生報復心理。隨后,在縣市換屆考察前夕,王興田主觀臆造該核查組負責人多封舉報信,同時為了混淆視聽,又編造該市多名黨員干部舉報信,獨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關單位,嚴重干擾換屆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禁區七: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條增寫)

  案例——中央巡視組巡視中國石化時,曾任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蘇樹林已擔任福建任省長,但依然“關注”著巡視組的一舉一動,巡視組要了什麼材料,看了什麼賬目,找了什麼人,他都千方百計地打聽。還安排人員協調刪帖,把大額發票換成小額發票,把原來的經辦人調離,銷毀、修改資料該,統一口徑……妄圖干擾巡視工作,阻止巡視組發現問題。

  禁區八: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二條增寫)

  案例——中央巡視組巡視浙江時曾發現,一些地方存在少數黨員參教信教的問題。對此,浙江省在整改中著力做好部分地區參教信教黨員教育轉化處置工作,區別不同情況採取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措施﹔完善落實發展黨員預審制,做到入黨申請先看信仰,對存在參教信教行為的入黨積極分子或發展對象實行一票否決。

  禁區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第六十七條改寫)

  案例——民政部原黨組書記、部長李立國作為中央委員,民政部黨政“一把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管黨治黨嚴重失職,對民政部所轄單位發生系統性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李立國被嚴肅問責,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並被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

  組織紀律

  禁區十: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第七十條增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