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11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十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梳理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件,是沈阳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梳理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有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村霸”,有“能骗则骗、不行就抢”的设局诈骗抢劫集团,有“套路贷”暴力讨债恶势力集团,有成立公司采取非法手段控制农村资源的犯罪团伙,有开设do场收敛巨额钱财的du博团伙,有收受财物故意伤害举报人的犯罪团伙,涉及恶势力犯罪的多种表现形式,处理结果体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
发布会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侯某等五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犯罪上诉一案,该案由市法院段文龙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前,皇姑法院张立斌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杜某某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一案,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1月12日,大东法院马巍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谷某某等1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案件涉及11个罪名31起犯罪事实,庭审持续三天近30个小时,该涉黑案件及保护伞案件将于12月下旬宣判。下周二,市法院朱晓光副院长还将担任审判长审理闫某等11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致死、开设do场一案。
另据记者了解,截至11月27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58件199人。其中,涉黑案件5件23人,均为谷某某涉黑系列案件及保护伞案件;涉恶案件53件176人,罪名涉及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全市法院现已公开宣判22起涉黑涉恶案件,100名被告人被依法从严判处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31人,判处财产刑共计人民币2240万元,判处五年以上重刑比例和财产刑处罚力度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案例1】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侯某刑满释放后成为基层组织两委人员,纠集张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等人在新民市大柳屯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多次肆意持械殴打他人,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恐吓、阻挠等方式恶意竞标,垄断农村土地资源,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在新民市大柳屯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侯某为首,张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6年被害人郭某与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王某某的嫂子牛某某,共同参与新民市公主屯镇某村村主任的竞选,竞选结果牛某某当选了该村村主任。2016年4月17日,郭某在与牛某某通电话的过程当中,因竞选职务一事产生纠纷,王某某遂与郭某相约在新民市公主屯镇黄家山道口见面,而后王某某纠集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单某某(男,2016年6月27日户口注销)、温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镇下洼子村村委会西侧马路上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后,强迫被害人郭某开车搭载王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去王某某家;途中在公主屯镇下洼子村与郎家山道口,被告人侯某、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再次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郭某迫于上述人员的暴力开车前往王某某家,在院内王某某指使被告人侯某、吴某某伙同他人第三次对郭某实施殴打。被告人侯某、吴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郭某头部、面部、身体多处受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双眼部挫伤、口唇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25日20时许,在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甲2号侯油坊村奶牛场附近的村路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白色CRV吉普车搭载被告人侯某、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搭载被害人许某的黑色现代轿车,因会车远近光灯调整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吴某某遂驾车将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在双方下车理论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张某某持刀、镐把等械具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胸部、牙齿受伤;殴打后被告人侯某搭乘刘某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往侯油坊方向开,同时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将被告人侯某的妻子宋某某接到事发地,意图阻止被害人刘某某同乘人员许某报警。行驶至大柳教堂附近时,被害人刘某某再次被吴某某驾驶的白色CRV吉普车别停,因宋某某得知被害人许某报警,在质问其的同时强行将许某拽至车下,后二人发生厮打,见状,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张某某共同帮助宋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许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许某头部、背部、胳膊、腿部受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牙齿部分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许某头皮挫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左下肢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村委会以公布底价后投暗标的方法,将300多亩开荒地对本村村民进行发包。某村村民李某某1得知此事后,意欲多承包上述土地,遂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安某某,因被告人侯某在大柳屯镇一带有一定势力,老百姓惧怕侯某等人,被告人安某某遂找到被告人侯某帮忙竞拍土地,又因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04年至2008年担任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委会主任,了解土地发包一事,被告人侯某又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几人共同商定欲以底价承包土地后再次转包给某村村民,从中获利。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伙同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人来到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竞拍现场,商定以某村村民王某某1的名义以底价进行投标,投标活动开始以后,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温某某(另案处理)向在场村民扬言“谁都不许投标,只让王某某1投标”,并以威胁、辱骂、撕扯等方式阻止某村村民参与投标,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安某某等人亦在竞拍现场造势,使现场村民迫于几名被告人的压力不敢投标。最终王某某1以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名义,以竞标底价购得土地200余亩,总价为人民币237 000元。当日下午,在李某某1家,被告人侯某等人组织某村村民将买到手的200余亩土地以加价的方式再次进行发包,当天共获得卖地款292000元。所获利益由被告人侯某和李某某进行分配,王某某1分得人民币3000元,安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1分得人民币6000元,吴某某和张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分得人民币17000元,其余获利归被告人侯某所有。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在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115号姚某某家中,杨某某因生子一事宴请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在喝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因言语不和产生纠纷,姚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劝走。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回到现场时,从衣袖拿出一把尖刀将梁某某的左眼部、腹部、膝盖多处扎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外伤致左侧眼球缺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膝盖、左腹壁外伤创口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