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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花样繁多”,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导读:

非法集资“花样繁多”,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非法集资“花样繁多”,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非法集资“花样繁多”,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文/吴宛青

2016 年上半年,石某先后成立了浙江慕峰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买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和平台。2017年,石某开始推广一款名为“黄金一号”天然冰川水的产品。这款产品主打“健康牌”,对外宣称有防癌抗癌的功效。

通过线上传播、线下授课的模式,石某向亲朋好友开展了营销攻势,邀请他们注册平台会员,加入“黄金一号”项目。随后,以2800 元一箱的价格向会员销售这款冰川水产品,并约定分40 天返还4000 元。同时要求客户积极发展下线,成功注册的,将获得3%至10%的可提现积分或者平台股权作为回报。

通过这种方式,平台吸收的会员数量不断增长。刚开始还会按期返还费用,可随着会员数量越来越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支付会员费用。不少会员才醒悟过来,终于报警。

2017 年8 月,杭州警方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立案侦查。警方调查发现,这款“黄金一号”冰川水产品,一箱的实际价格仅需要300 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平台注册会员已达18 万余人,实际投资人数为16.5 万余人,充值总金额超过45 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这起非法投资案的四名主要嫌疑人全部落网。

这是一起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新投资人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息回报,这样就能制造出赚钱的假象,从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披上“电商”、“线上”的外衣,更是加大了辨识的难度。

发行债券、期货,境外投资…… “画皮”花样繁多,方式“与时俱进”

当前,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犯罪手法也不断翻新。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迷惑性更强。其中不乏一些人假冒筹建民营银行的名义,假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此外,不少非法集资挂上高科技、境外投资等噱头,虚构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甚至还有出售电子商铺等虚拟产品等。

也有相当一部分非法集资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或是发放小礼品等形式,引诱老年人群投资。

理财产品收益超过6%就要打问号 投资者切莫贪图高收益

各种“理财产品”也是当前非法集资常用的“噱头”。萧山张先生经过朋友推荐,下载了一款所谓的理财APP,年息高达16%至22%,而且号称“保本”。最开始投资获得甜头之后,张先生把手头余钱全部投入到该APP当中,结果不久之后APP再也打不开了,而他投资的钱也无影无踪。张先生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当即报警。

现在有的非法集资傍上了“互联网”,通过网站或者APP,敛财方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甚至几亿元。面对这样的情况,投资者要慎之又慎,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就以张先生的案件为例,办案民警算了一笔账:张先生投资的APP声称“年息高达16%至22%”,但对一家公司来说,业务员工资和公司各项成本大致在10%左右,公司还要赚钱盈利,做什么项目能有这么丰厚的回报?

不久前,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在某金融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呼吁“理财产品收益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民警提醒,千万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给欺骗。“最近,电商和传销结合的经济犯罪非常普遍。部分电商返利平台打着积分返还、0 元消费的口号,只要客户发展下线会员,就能返还一部分利润,这就是很典型的传销模式。还有一些网贷平台也暗藏风险,除非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否则不建议没有专业知识的老百姓进行这类投资理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食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