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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促进南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导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南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南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南平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南台经贸合作

  ­1.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享有同等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2.鼓励和支持台胞来南平市投资现代绿色农业、旅游、健康养生、生物、数字信息、先进制造、文化创意、商贸服务等重点产业;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重大项目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具体政策。

  ­3.台湾百大企业在南平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4.对台资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优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地方贡献所得部分,最高25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5.支持南台产业合作平台建设,在武夷新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办台商投资集聚区,可采取“轻资产”运作模式,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对各类南台产业合作平台,同步配建人才公寓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提升人才吸附能力。根据各类园区的性质,在用地、水电、用工等方面给予大力度扶持。

  ­6.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台资方可以控股。对于台方提供技术、人才团队的高新科技、新兴产业以及产业提升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允许台方的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高于股权比例,并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开展合作。

  ­7.对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台湾城乡规划(都市计画)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证书)与大陆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合作进行编制。

  ­8.台资企业在南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南平市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南平市促进绿色产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50%的提高补助。

  ­9.台资企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鼓励台胞来南开设台湾特色产品商店,当年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的企业,根据企业税收地方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

  ­10.对台资企业项目用地审批,允许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重点保障。对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

  ­11.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保障台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台资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鼓励台资企业开展项目节地挖潜增效,对符合各类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相关辅助设施,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2.台资农业企业及南台农业合作项目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农业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13.鼓励台湾和大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平境内参与土地竞买,建设台胞居民生活区,在房地产开发政策上予以同等待遇。

  ­14.支持南平市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台资企业和台胞开展以商招商活动。根据招商成果,对被认定为引进重大生产性台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总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被认定为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人,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着力南台农旅优势互补

  ­15.鼓励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推进南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加大对台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搭建台湾农民创业平台。对评定为省级及以上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除享受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政策外,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6.重点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等重点合作区域的路、水、电、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农村道路、高标准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农村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南台农业合作关键区域。允许符合资质的台方用地业主依程序承接自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7.支持台胞依托土地流转经营平台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使用期限可按国家规定年限签约,到期后可优先续约。

  ­18.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内,对于重点台农种植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等,予以项目新增投资5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台资农业企业及南台农业合作项目,符合南平市可持续农业发展要求的,优先安排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项目资金。

  ­20.台胞到南平投资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所有税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全部奖励。

  ­21.台胞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享受武夷山主景区及各县(市、区)至少1家景区门票全免,免费乘坐全市公交。对旅行社地接台胞16人以上(业内人数)到南平市旅游,且住宿至少1天以上,给予旅行社每人100元的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三、强化在南台企金融支持

  ­22.支持银行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适合台资企业的抵质押及信用类贷款模式和金融产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供应链融资。对经“一企一策”专题研究的台资企业,可采取“轻资产”、产业基金对接等模式进行扶持。积极引导、支持南平市境内外各类投融资机构对南平市台资企业进行投资。在符合准入条件下,支持台资、台企在南平市设立银行、保险、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发挥南台合作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南平市七大绿色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