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部委的工作部署和江苏省十三厅局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治理保健品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月8日起,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无锡通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4月8日,无锡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423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984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1673家,检查保健类店铺2668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821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87次,开展宣传活动424次,开展协作执法74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71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73万元,清理网络虚假信息2条。全市共立案85件,结案30件,罚没款462.98万元。
典型案例
1.江阴市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所售保健品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对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对保健品的广告宣传用语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广告;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标签所标注的功效成分与备案证书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8.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阴市某健康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羊奶粉等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单、旅游线路广告,未经许可擅自招徕老年人赴句容、无锡等地旅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15万元,罚款2万元。
3.江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养生臻品茶,外包装未见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应标注的食品标签信息,包装袋背面标注:“功效:调经助孕、驱寒除湿、针对女性激素紊乱、月经量少、痛经、宫寒、卵巢早衰保养等效果明显。(本品属于食疗,请坚持使用)”。当事人销售的“贵足养生”老怀姜泡足粉,外包装未见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标签标注有 “…功效:暖足、热身、养生、驱寒,具有养脾胃驱风寒,止痛的作用”。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加工分装,且在数种商品外包装上自行修改、打印日期。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品货值高达80余万元。
案件进展: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且对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4.宜兴市华洋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发放面粉、鸡蛋等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其举办的销售会,并通过上课宣传推广其经营的普通食品“水解胶原蛋白粉”。该普通食品包装上标示“本品是以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胶原蛋白可增强免疫力”,其盒内小盒产品包装上亦标示“本品是以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胶原蛋白可增强免疫力”,经调查,“增强免疫力”属于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之一。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水解胶原蛋白粉”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4.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罚款122.76万元。
5.宜兴市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招揽老年人以学习中医知识的名义进行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医助”口头述说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为膏方,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且在现场聘用强某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了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强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无锡市八禧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拓宽销路,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销售的salus floradix铁元、blackmores维骨力及swisse蜂胶制作淘宝广告页面。该广告公司从其他淘宝网店的相同产品页面中摘录“调节月经量,缓解疲劳···”、“···提高免疫力,缓解衰老···”、“缓解关节疼痛,修复软骨组织……”等文字和图片,分别发布在当事人salus floradix铁元、blackmores维骨力及swisse蜂胶的网店页面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德国salus floradix铁元、blackmores维骨力软骨素、swiss蜂胶胶囊没有中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