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乌海汇检罚字[2019]第01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2018年办理6笔收汇业务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没有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合理审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