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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三年还因信用卡纠纷遭起诉 重庆银行管理存漏?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伴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走进了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伴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在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得使不少人因透支信用卡而有了一笔对银行的负债。因此,也不可避免的有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偿还欠款而被银行追讨甚至起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一起诉讼,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BCQ,01963.HK)起诉了一名欠款未还的信用卡用户,不过,令人惊奇的是这位被告却被查明已经去世3年多。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重庆银行与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渝0103民初22741号)。具体内容如下:

  

人死了三年还因信用卡纠纷遭起诉 重庆银行管理存漏?

 

  原告重庆银行与被告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江某某已于2016年8月9日死亡,其户口于2016年8月30日被依法注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受理该案的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而江某某的死亡时间为2016年8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重庆银行对江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重庆银行对江某某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重庆银行官网显示,重庆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西部和长江上游地区成立最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龙虾三吃”发展战略,2013年11月6日在港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全国146家城商行中首家在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的内地城商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503.69亿元,存款余额2563.94亿元,贷款余额2059.23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38.22亿元,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风险管理指标保持在行业较优水平,监管指标全面达标。

  天眼查资料显示,重庆银行2016年以来,共参与了929起诉讼,其中,超过九成是信用卡纠纷案,其余诉讼也多为借款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这数百次诉讼,重庆银行大多胜诉,法院支持银行收回欠款及利息。

  上述诉讼是重庆银行少见的遭到驳回、未能胜诉的案例,而原因在于被告的“与众不同”。按《继承法》的规定,在被告江某某去世之后,其资产和负债均由继承人继承,因此,重庆银行在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时,其起诉对象应该为被告江某某的遗产继承人,而像上述案件这样“状告逝者”确实属于工作疏漏。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