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
本报记者 彭 波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的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对国防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做好学校国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基础,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应当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建议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与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
统计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约束
本报记者 魏哲哲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介绍,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将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
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
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强化信息共享能够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增强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电子统计台账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电子统计台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本报记者 张天培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应当科学适度,建议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是将有关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能源法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本报记者 张天培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