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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2017年GDP比初步核算数减少6367亿 同比增6.8%

导读: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最终核实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最终核实的公告

  按照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年度GDP核算包括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近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财政部财政决算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资料等,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主要结果如下:

  经最终核实,2017年,GDP现价总量为820754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636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8%,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和各行业数据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表:2017年GDP最终核实数与初步核算数对比

  附件:中国GDP年度核算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9年1月18日

  附表:

  2017GDP最终核实数与初步核算数对比


行业现价总量(亿元)不变价增速(%)产业结构(%)

最终核实数初步核算数差距最终核实数初步核算数差距最终核实数初步核算数差距

GDP820754 827122 -6367 6.8 6.9 -0.1 100.0 100.0 0.0











第一产业62100 65468 -3368 4.0 3.9 0.1 7.6 7.9 -0.3

第二产业332743 334623 -1880 5.9 6.1 -0.2 40.5 40.5 0.0

第三产业425912 427032 -1119 7.9 8.0 -0.1 51.9 51.6 0.3











农林牧渔业64660 68009 -3349 4.1 4.1 0.0 7.9 8.2 -0.3

工业278328 279997 -1669 6.3 6.4 -0.1 33.9 33.9 0.0

制造业240505 242707 -2201 7.0 7.0 0.0 29.3 29.3 0.0

建筑业55314 55689 -375 3.5 4.3 -0.8 6.7 6.7 0.0

批发和零售业77658 77744 -86 7.4 7.1 0.3 9.5 9.4 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173 36803 370 9.4 9.0 0.4 4.5 4.4 0.1

住宿和餐饮业14690 14594 96 7.8 7.1 0.7 1.8 1.8 0.0

金融业65395 65749 -354 4.4 4.5 -0.1 8.0 7.9 0.1

房地产业53965 53851 115 6.6 5.6 1.0 6.6 6.5 0.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6401 27452 -1051 21.8 26.0 -4.2 3.2 3.3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888 22163 -275 9.8 10.9 -1.1 2.7 2.7 0.0

其他服务业125283 125072 211 7.4 7.1 0.3 15.3 15.1 0.2

注:1。本表中GDP总量、构成等数据中,有的不等于各产业(行业)之和,是由于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作机械调整。2。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对2007-2017年农林牧渔业、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数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2007-2016年数据见国家统计局数据库()。


  附件:

  中国GDP年度核算说明

  1。年度GDP核算概况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不变价GDP是把按当期价格计算的GDP换算成按某个固定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从而剔除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以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比较。

  1.2 核算范围

  1.2.1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本报告中的年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步骤

  按照GDP核算时效性的要求,中国年度GDP要进行两次核算,第一次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为GDP最终核实,每一次核算结果都会有所变化。

  1.4.1 初步核算

  由于2015年以前我国季度GDP核算采用累计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数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从2015年3季度开始我国季度GDP核算改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GDP数据,将各季度GDP数据相加即得到年度GDP初步核算数。年度GDP初步核算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完成。

  1.4.2 最终核实

  年度GDP最终核实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终核实是因为取得了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年报资料、部门年度财务统计资料、财政决算资料等。利用这些资料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分行业核算其增加值。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